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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年12月29日,郭朝斌来到这家“三甲”医院进行全面体检,检验科的医生看过化验单,连声责怪他怎么现在才来检查,原来他的肾脏已被毁了一半。医生诊断为“2型糖尿病,糖尿病肾病”,告诫他长则5年、短则3年后就要靠血透维持生命。
郭朝斌惊呆了,他当即去找试验组的专家,岂料专家们坚决否认他的肾功能损坏与试药有关。继而郭朝斌找到医院,当初信誓旦旦为他试药的医生却说:“这事不能怪我们呀,我们只是按规定帮药厂做新药试药,何况你是自愿签了协议的,你要找就去找药厂吧。”药厂拿出“告知同意书”说:“试药有风险,已在上面写的一清二楚了,你也签字同意了,而且你身体出现糖尿病肾病也不能证明是试药引起的”。药厂说,鉴于人道主义,愿意补偿2000元。
冲冠一怒,状告医院、药厂索赔31万元
见医院、药厂互相推诿,拒不承担责任,愤怒的郭朝斌于今年2月份聘请了律师,将南京这家三甲医院及徐州某药厂告上法庭,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1万余元。
2006年3月29日下午2点,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郭朝斌及其代理律师认为,两被告在正式试药前没有告知原告肾脏病情,原告并不适合参与试药。原告试药前的血糖为3期症状,如果不加以控制将不可逆转,但被告为了获得试验数据,为了自身的利益,无视受试者的健康权利,好坏都要让其试到底,其目的就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顾受试者的安危,最终导致原告的肾病不可逆转。被告的“告知书”权利义务不明确,在试验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,没有最大限度地保护受试者的权利。对此,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