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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“三甲”医院辩称,他们是有资格的新药临床试药医院,原告的身体状况符合试药条件及指征,因试验效果不佳加大用药剂量符合常规,医院的最终检查结论证实,其不存在损害后果的事实。
徐州某药厂辩称,胰岛素药物对肾功能不可能造成伤害,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注射了被告的药物而造成的伤害。
两被告一致声称,原告在试药前医院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,原告本人也签字认可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忽悠知情权,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万元精神损失费
2006年6月23日下午,南京市彭楼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公开宣判。法院认为,原告郭朝斌是2型糖尿病患者,血糖控制不佳,属于试验药物注射液的临床试验人群,两被告对此不存在过失。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胰岛素对肾脏有损害作用,被告医院在试验中使用的胰岛素的剂量不违反医疗常规。糖尿病肾病是糖尿病常见的慢性并发症之一,从试验治疗前后原告的肾功能检查结果对比看,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身体健康的损害后果。所以原告主张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。
但是,法院认为,医院在试药过程中存有过失。在原告决定是否参加药物试验治疗之前,被告医院应当向原告郭朝斌告知说明相关内容,而两被告在履行说明义务时存在过失;由于药物试验的自愿性,原告可随时决定是继续参加还是退出试验,被告也有根据试验过程进展情况进行说明的义务,而被告医院未向原告进行任何说明,因此被告医院对此存在过失。 |